
歷經法院三審 再審終獲成功
——法智所最高院再審案記
近日,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雷西萍、李宇律師代理的某銀行訴某油脂公司金融借款糾紛一案,終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。自2015年2月起訴以來,法智所金融證券業務團隊歷經西安市中院一審、陜西省高院二審、最高院再審,終于為顧問單位爭取到了一個滿意的結果。
案情簡介:某銀行是法智所金融、證券業務部的顧問單位,2014年5月,該行向某油脂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1000萬,并用該公司的原材料大豆作為質押。由于銀行沒有存儲保管大豆原材料的條件,故由第三方某儲運公司代為保管及控制進出庫。2014年12月,由于油脂公司涉及民間借貸無法歸還,該公司的原材料、產成品及設備等被聚集的借款人哄搶一空,該公司的生產難以繼續,銀行的貸款也無法歸還。

代理思路:因借款人油脂公司資金匱乏,現有土地設備也抵押給其他金融機構,僅憑自身資產難以償還金融借款。經過材料分析,借款人油脂公司尚欠銀行借款本金500萬元,滅失的質物價值為775萬元。因此金融證券業務部另辟思路,以儲運公司保管質物不當,造成銀行的質權受損,應承擔賠償責任入手,要求儲運公司在質物滅失的范圍內承擔責任。

辦案過程:法智所由主任雷西萍牽頭,李宇、潘剛律師協辦,組成了律師團隊,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后,一審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,要求儲運公司承擔質物的賠償責任。儲運公司上訴至陜西省高院后,二審法院認為儲運公司完成了委托保管義務,沒有過錯,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代理律師團隊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,同時又經多方查找,從油脂公司財務部門找到了支付倉儲費用的付款憑證,作為再審申請依據。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,認為申訴成立,于是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審。庭審過程中,雷西萍、李宇作為代理律師,向法庭陳述了該案的基本事實及法律關系,并出示了詳細的證據,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代理人的觀點,認為儲運公司與銀行之間成立保管合同關系,應承擔違約責任,最終,判決由儲運公司在質物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
案件小結:對于傳統的金融借款案件,如果以起訴借款人、擔保人的程序化方案進行,那么銀行的借款必將落入執行不能,進一步核銷壞賬的地步。代理案件的思路決定了案件的基本走向,現實生活中,各類民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,在起訴時選擇合適的法律關系才會保證代理目標的順利實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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